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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05史传稳与舞阳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杨东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传稳,舞阳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杨东珠,杨东辉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105号原告:史传稳,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阳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吴坤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肇溥,男,194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系舞阳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被告:杨东珠(Dung-JuDing),女,美国籍,1956年7月12日出生,住���利坚合众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东辉,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勋,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传稳与被告舞阳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杨东珠,第三人杨东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史传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传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传稳撤诉。案件受理费12825元,减半收取6412元,由原告史传稳负担。审判长 陶 新 琴审判员 王 作 杰审判员 ��安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