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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高兴宇与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宇,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423号原告:高兴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杰,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1幢。法定代表人:吴茂见。被告:重庆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1幢。法定代表人:曲艺。被告: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青年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樑。原告高兴宇诉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高兴宇于2017年5月19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兴宇负担。审 判 长  沙 丽审 判 员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佳?PAGE???PAGE*MERGEFORMAT?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