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晓波与辛巴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波,辛巴音,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会庙嘎查三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196号原告:刘晓波,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辛巴音,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第三人: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会庙嘎查三组。代表人:呼和吉乐图,系组长。原告刘晓波诉被告辛巴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晓波承担。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特格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