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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晓波与辛巴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波,辛巴音,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会庙嘎查三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196号原告:刘晓波,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辛巴音,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第三人: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会庙嘎查三组。代表人:呼和吉乐图,系组长。原告刘晓波诉被告辛巴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晓波承担。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特格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