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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庆友、遵化市遵化镇小草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友,遵化市遵化镇小草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2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庆友,男,1951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静,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遵化市遵化镇小草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小草店村。法定代表人:武顺山,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庆友因租赁合同、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05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庆友与被上诉人遵化市遵化镇小草店村村民委员会于1997年8月6日签订承包院落协议,有原村主任张久平在协议上签字。2001年6月5日,王庆友与王庆林签订租赁协议书,张久平在协议书上签字,2007年后王伯如没有与王庆友因承包院落进行交涉,王庆友没有向王伯如、王伯义收过承包费。王伯如、王伯义向村委会交纳的租金是哪一个时间段的,王庆林、王伯如、王伯义分别在哪个时间段占有使用该院落的。王庆友所欠租金是哪个时间段的,一审判决王庆友承担16年的租金有何依据,张久平作为原村主任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是代表村委会的行为还是代表个人行为,本案应否追加张久平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057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元,退还上诉人王庆友。审判长  刘庆武审判员  沈 军审判员  徐万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