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牛某、马某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马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刑初82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被告人马某1。辩护人王某,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马某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1在兰州市××区邮电大楼公厕旁,向被告人牛某贩卖2小包外用牛皮纸袋���内用白色塑料包裹的块状毒品疑似物。后牛某拿着购得的2小包毒品疑似物在邮电大楼附近马路边一辆红色轿车内,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1小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牛某处查获毒资13000元和毒品疑似物1小包,从李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称量,2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4.03克、20.01克。经鉴定,均检出毒品海洛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马某1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牛某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又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马某1判处九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被告人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马某1辩称,是”黑总”让其去找牛某取钱,其没有向牛某贩卖毒品,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王某辩称,1、从牛某处查获的4.03克毒品来源不明,不应计入被告人马某1贩卖毒品的数额;2、被告人马某1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下午,李某联系被告人牛某以每克600元的价格欲购买毒品20克。后牛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1,以每克47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24克,双方约好晚上进行交易。当晚,马某1在兰州市××区邮电大楼公厕旁,向被告人牛某贩卖2包外用牛皮纸袋,内用白色塑料包裹的块状毒品疑似物。后牛某拿着购得的2包毒品疑似物在邮电大楼附近马路边一辆红���轿车内向李某贩卖1包后被抓获。当场从牛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毒资13000元;从李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经称量,从牛某处查获1包毒品疑似物,净重4.03克,从李某处查获1包毒品疑似物,净重20.01克。经鉴定,均检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牛某的供述,2016年12月21日下午两点多,”蛋蛋”(李某)打电话说要20克的毒品,其就联系兰州的一个朋友(马某1),商量每克470元钱,商量好后其就给李某打电话,后李某带着一个中年男子来了。其说20克毒品其能取上,价钱是每克600元,李某同意了。然后其就给马某1打电话取毒品,顺便给其也取4克多毒品,马某1说要等到晚上。晚上八点���的时候,马某1过来,其就把他往李某开的车跟前带,走到其住的招待所对面的公厕跟前时,李某来了,其三人就朝车跟前走,后李某一起的那人也过来了,马某1有点担心,不敢交易,他就朝反方向走了。其就又去找马某1。马某1说毒品在公厕旁的一个微型货车的后车厢里放着,其过去在这个微型货车的后车厢里找见一个牛皮纸袋子,里面放着两包白色块状的毒品,一个多一点,一个少一点,其把少的毒品拿上,揣到其上衣口袋了,多的毒品,其就拿着和李某交易,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马某1的供述,2016年12月21日晚上,其去了邮电大楼附近的公厕那里,见到了牛某,其告诉牛某”药”在一个微型车的车厢里放着,让他取上,完了把钱送过来,其就在路边等着。后其发现情况不对,好像有人走来,其就开始跑,后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1日。其联系牛某,说其朋友想要20克海洛因。17时许,其和公安人员来到兰州市和政小区招待所,见到牛某后,牛某让等到22点,他联系另外的买家将烟送过来。等到19点多,牛某让其把钱给他,他去小西湖取,其说不行,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牛某就给他的上家打电话,经过几番商量,最后决定在其开去的车里面交易。20点40分其从招待所出来,过了十几分钟,牛某打电话说他的上家来了,其看见牛某从招待所里面出来,去和一个身体较胖、身高170厘米的人见面了,其也就过去了,其说去车里交易,但是那个上家快走到车跟前时,朝车的反方向走了,牛某就去追,过了几分钟,牛某来到车里,手里提着牛皮纸的袋子,里面有一大块外用卫生纸包裹着的毒��海洛因,这时牛某问其要钱,其就给了他13000元,后公安人员来将牛某给抓了。证人雷某证言,2016年10月下旬,其认识了138XXXX****的电话机主,姓马。他身体较胖,个子一米七左右,是临夏口音,其每次和他联系都是用其号码为183XXXX****电话和他的138XX****XX的号码联系的。其从他那里购买过毒品海洛因。其买毒品都是提前通过电话联系好,然后到兰州再打电话和他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易。证人马某2的证言,马某1是其堂哥,其和他一起在兰州小西湖老街开农家乐。其从没听说过一个叫”黑总”的人。证人马某3的证言,马某1是其丈夫,其没有听说过一个叫”黑总”的人。其父亲的电话号码是177XX****XX。3、扣押笔录及清单,公安人员从李某处扣押一个用牛皮纸袋子装着的卫生纸包,里面装有1包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块状毒品疑似物。从牛某处扣押13000元现金和一个外用卫生纸,内用白色塑料包裹的1包毒品疑似物。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和政东路与省位于兰州市××道交汇处,现场有一公厕。5、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牛某指认从其身上查获的1包毒品;指认其贩卖给李某的1包毒品;指认兰州市城关区和政东路顺源招待所对面的一个公厕旁边就是马某1向其贩卖毒品的地方;指认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武警招待所前面的马路上是其向李某贩卖毒品的地方。被告人马某1指认其在兰州市××区顺源招待所对面的一个公厕旁将”药”给牛某。李某指认从其身上查获的1包毒品。6、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马某1辨认出牛某就是取”药”的人。被告人牛某辨认出马某1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被告人牛某辨认出李某就是购买毒品的人。李某辨认出向其贩卖毒品的人是牛某。李某辨认出给牛某贩卖毒品的人是马某1。雷某辨认出马某1就是电话号码为138XX****XX向他贩卖毒品的姓马的人。7、提取照片,公安人员从马某1妻子马某3的手机上提取的名为”爸爸”的手机号码177XXXXXXXX与在马某1所持”诺基亚”手机上提取的名为”岳父”的手机号码相同。8、通话记录单,证实2016年12月21日,牛某与李某有过多次电话联系。2016年10月至12月21日,马某1所持手机号码138XXXX****与牛某有频繁的电话联系。2016年10月至12月,马某1所持手机号码138XXXX****与雷某有频繁的电话联系。2016年10月31日,马某1所持手机号��138XXXX****与其弟弟马某4有过电话联系。2016年10月2日、4日,马某1所持手机号码138XXXX****与其岳父手机号码177XXXXXXXX有过多次电话联系。9、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从牛某处查获的1包用白色塑料包裹毒品疑似物净重4.03克,第一次取样0.14克,第二次取样1.21克。从李某处查获的用牛皮纸袋子装着的1包白色塑料包裹的毒品疑似物净重20.01克,第一次取样0.19克,第二次取样1.13克。10、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的两份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11、毒品移交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马某1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24.04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马某1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1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牛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马某1实施了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王某辩称,从牛某处查获的4.03克毒品来源不明,不应计入被告人马某1贩卖毒品的数量内,有公诉��关提供的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予以否定,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马某1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牛某、马某1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马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世军代理审判员 张燕丽人民陪审员 王兴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雪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