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陈小红,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异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法定代表人:李致国,行长。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朱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杰,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在本院执行陈小红与朱杰、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安康分行)不服本院(2017)陕09执22号之一对安康市明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安康分行的61001663711059989898账户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建设银行安康分行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银行安康分行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祖长审判员  饶南岳审判员  黄 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