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1443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任某1,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任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任易彤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婚生子任某2、婚生长女任易优由被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负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任某2,××××年××月××日生育长女任易优,××××年××月××日生育次女任易彤,生育次女时因大出血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性格不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5年5月因吵架分居,2015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仍未能和好,没有共同生活,目前分居已满两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解除双方痛苦,现依法起诉。任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想和原告好好生活,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三个孩子,抚育费均由我自行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1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长子任某2(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任易优(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任易彤(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生育次女时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5年5月份分居至今,其间原告到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至今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之间属合法夫妻关系,本应珍惜亲手建立起来的家庭,但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致使双方关系逐渐冷淡,并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应准许双方离婚;考虑到原告已经失去生育能力,故对其要求抚养婚生次女任易彤的诉请,本院应予准允,原告自愿负担任易彤的抚育费,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原告刘某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任易彤并自行负担抚育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某1关于不同意离婚的辩称意见,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早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诉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1离婚;二、婚生次女任易彤由原告刘某抚养,婚生子任某2、婚生长女任易优由被告任某1抚养,抚养费均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瑞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