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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德海诉杨德利、杨艳冬、杨艳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海,杨德利,杨艳冬,杨艳芬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737号原告:杨德海,男,汉族,住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富,林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德利,男,汉族,个体,住林甸县。被告:杨艳冬,女,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被告:杨艳芬,女,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海与被告杨德利、杨艳冬、杨艳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杨德海负担。审判员  陈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