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丁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468号原告:丁某,女,1947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丁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