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彬涵与任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涵,任佳,邬银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25号原告:李彬涵,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朱鑫鹏,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珂,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佳,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第三人:邬银莉,女,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涵诉被告任佳,第三人邬银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彬涵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彬涵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72元,减半收取6936元,由原告李彬涵负担。审 判 员  杨荣丰人民陪审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