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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邵铁梁与陈晓利、陈章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铁梁,陈晓利,陈章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68号原告:邵铁梁,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被告:陈晓利,女,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住××。被告:陈章栓,男,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铁梁诉被告陈晓利、陈章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铁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铁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岳源超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