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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义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振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619号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振义,男,现住址不明。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振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94元,减半收取计2647元,由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勋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