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振家与叶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振家,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龚振家,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一审原告):叶萍,女,193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龚振家因与被申请人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龚振家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仅以借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与事实不符,其在原审中提供的汪国兴证人证言已能印证其主张,但原审法院却予以否定,导致判决有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叶萍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龚振家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龚振家虽坚持认为其并未向叶萍借款,涉案借条上载明的款项应为叶萍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款及收益,但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推翻涉案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另龚振家认为受叶萍之托为其购买理财产品,但出具借条的方式亦与常理不符。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龚振家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龚振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龚振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 峰审判员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