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462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郑某,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