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462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郑某,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