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志庆、王坤与朱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庆,王坤,朱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309号申请人:李志庆。申请人:王坤被申请人:朱晓丽。申请人李志庆、王坤与被申请人朱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庆、王坤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晓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庆、王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晓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90元,由李志庆、王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