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祖富、顿永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祖富,顿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冀068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华祖富,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顿永田,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华祖富与顿永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顿永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