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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蕲春德高矿业有限公司与巢湖市瑞林贸易有限公司、贾瑞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德高矿业有限公司,巢湖市瑞林贸易有限公司,贾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蕲春德高矿业有限公司,住所:蕲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巢湖市瑞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巢湖市健康东路东方新世界XX号楼XX-XX室。法定代表人:贾瑞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瑞涛,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蕲春德高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巢湖市瑞林贸易有限公司、贾瑞涛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蕲春德高矿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蕲春德高矿业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蕲春德高矿业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