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春霞、王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霞,王忠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霞,女,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才,男,汉族,1945年12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开元,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春霞因与王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春霞及委托代理人黄国胜,被上诉人王忠才的委托代理人薛开元、王荣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一、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3972元退回上诉人张春霞。审判长 郑 佳审判员 王道新审判员 蔡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雪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