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化永、史华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化永,史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化永,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史华利,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李化永与史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33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化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华利偿还借款26000元。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华利送达了(2017)皖0406执229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网银信息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史华利在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奇瑞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史华利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化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史华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化永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