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特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肖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1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特250号申请人:肖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肖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某1称,申请人系被监护人肖某2之丈夫,因肖某2患小脑萎缩症等疾病,经医院确诊为老年痴呆症,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请求法院指定申请人肖某1担任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肖某2,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号楼XX户。申请人肖某1与肖某2婚生三名子女,肖某3、肖某4、肖某5;被监护人肖某2之父母早年死亡;肖某2患小脑萎缩症经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2017年5月23日,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街道汉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汉口路居委会)出具证明:“兹有我社区居民肖某2因老年痴呆病,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肖某2全家人一致推举其配偶肖某1作为其监护人,我社区同意该监护人指定。”肖某2的三名子女到庭同意肖某1担任肖某2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汉口路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指定书已载明肖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丈夫肖某1担任肖某2的监护人,肖某2之父母已死亡,其三名子女亦同意肖某1担任肖某2的监护人,肖某1作为肖某2之丈夫,具备监护资格。因此汉口路居委会的指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肖某1担任肖某2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判决如下:肖某1担任肖某2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