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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俊,章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九江县江州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斌,男,系该委员会副主任。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江洲镇团洲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8505095212被执行人章红玲,女,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蛟潭镇舍埠村中门组**号,身份证号:3602221984********。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俊、章红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1行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李俊、章红玲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66000.0元,承担执行费890.0元。本院已执行10000元,尚有56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俊;章红玲暂无履行能力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