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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莉、陈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莉,陈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004号申请人:薛莉,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霞、杨哲文,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金娥,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薛莉与被申请人陈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金娥价值5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登记于本人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金娥价值513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予以保全;二、对申请人薛莉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本市江汉区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二)期10座1-4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薛莉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 承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仕伟速 录 员 刘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