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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颖哲与郑新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颖哲,郑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颖哲,女,汉族。被执行人:郑新荣,男性,汉族,1989年06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颖哲与被执行人郑新荣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3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2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6)陕0125民初2999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2999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超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