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粟乃灵、覃平芬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乃灵,覃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粟乃灵,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覃平芬,女,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执行粟乃灵与覃平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平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