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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2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良,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吕萍,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良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良及辩护人吕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起,被告人吕良在陌陌软件注册一女性角色账号,以虚构自己能拿到移动靓号等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具体如下:1、2016年8月,被告人吕良以上述方式认识被害人戴某,以能够办理188××××7777靓号为由,骗得被害人戴某人民币9000元,后又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得被害人戴某人民币3000元。2、2016年11月,被告人吕良以上述方法认识被害人楼某,以能够办理188××××2345靓号为由,骗得被害人楼某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良家属将上述赃款返还被害人戴某、楼某,并取得被害人戴某、楼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戴某、楼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陌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吕良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良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吕萍提出被告人吕良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返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良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