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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南通田宇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南通田宇鞋业有限公司,张树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5933号原告:陈建国,男,1956年5月11日,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欣薇,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娅南,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通田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94号。法定代表人:王开林。第三人:张树清,男,1951年1月11日,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陈建国与被告南通田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7年4月24日、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张树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张树清作为第三人。原告陈建国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建国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1369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叶 菁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