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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雅敏与王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敏,王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515号原告:张雅敏,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王庆军,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邯郸市肥乡县。原告张雅敏与被告王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雅敏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雅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雅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雅敏负担。审判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