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雅敏与王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敏,王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515号原告:张雅敏,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王庆军,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邯郸市肥乡县。原告张雅敏与被告王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雅敏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雅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雅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雅敏负担。审判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