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西平与段存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平,段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西平,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存虎,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西平与段存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