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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陆腊庚与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腊庚,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222号原告:陆腊庚,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汤小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汇贤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军华,该办事处主任。被告: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汇贤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冷建华,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腊庚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腊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腊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腊庚负担。审判员  崔竹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