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6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欧阳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120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欧阳哲,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人欧阳哲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1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30日就被告人欧阳哲刑事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欧阳哲罚金20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29994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欧阳哲名义登记的位于从化市江埔街御景路3号4幢1104房的房屋产权。扣划及由其家属缴纳的款项合共42483.77元。现被执行人妻子向本院表示承诺由其负责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案义务。除此,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执行涉案财物处理通知书》,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扣押被执行人欧阳哲退缴的款项人民币300000元移交本院执行。另,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已执行退缴违法所得299949.65元、罚金42534.12元。鉴于被执行人妻子已承诺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且本案执行标的不大,故对查封被执行人欧阳哲名义登记的位于从化市××路××房的房产可暂不予处理。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1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