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行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殷家怀、桐柏县档案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家怀,桐柏县档案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13行终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殷家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桐柏县档案局。法定代表人马万桐,该局局长。上诉人殷家怀因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行初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原告殷家怀于1968年4月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4949部队,1971年1月20日退伍。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原告向被告桐柏县档案局申请提供个人“头部受伤证明”档案,被告以原始档案资料中没有相关记录为由,不予提供。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声称自己于1969年2月10日在部队工程施工中造成头部重伤,被告工作人员向其念过头部受伤卡片内容,从被告提交的原告《退伍军人登记表》中身体状况一栏写明慢性胃炎,残废等级一栏空缺,原始档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曾头部受伤,原告提交原连队指导员周友根对其头部受伤的证言“……由于当时转业时未领取伤残证,后去部队补办,因百万大裁军,部队整体撤编,无法办理”,因原告头部受伤证明不在原始档案中,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殷家怀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殷家怀上诉称:1、慢性胃炎是上诉人当时的身体情况,头部受伤是上诉人的受伤情况,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至于残废等级一栏空缺,是因为当时没有做伤情鉴定,所以也就没有伤残等级。因此不能判定原始档案中无证据证明一审原告头部曾受伤。2、上诉人要求的是提供头部受伤的卡片,一审法院将伤残证和受伤卡片认定为一个证件是错误的。3、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给上诉人念过该受伤卡片。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一审起诉要求桐柏县档案局向其提供头部受伤档案,但根据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以及所提交的原始档案证据中没有发现上诉人的头部受伤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和说明义务,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以及自己的陈述不能证实其原始档案中存在头部受伤证明或者存有相关线索。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的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行初33号行政判决。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殷家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尹应哲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恒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