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邱志儒与廖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儒,廖木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57号原告:邱志儒,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廖木水,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邱志儒诉被告廖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邱志儒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志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志儒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迪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