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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邱志儒与廖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儒,廖木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57号原告:邱志儒,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廖木水,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邱志儒诉被告廖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邱志儒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志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志儒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迪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