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勇、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勇,刘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010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方圆,男,生于1987年9月17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该联社员工。被告:冯勇,男,生于1978年7月2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刘琴,女,生于1980年3月2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勇、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