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商水县汤庄乡訾庄村三组与王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汤庄乡訾庄村三组,王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577号原告商水县汤庄乡訾庄村三组;住商水县汤庄乡訾庄村;机构代码:41162311205诉讼代理人娄顺山,男,生于1964年6月13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真,女,生于1969年5月12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商水县汤庄乡訾庄村三组与被告王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告推选的诉讼代理人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商水县汤庄乡訾庄村三组与被告王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推选诉讼代表人时没有向村民说明这次推选的诉讼代表人是代表原告出面与被告王真打官司的,导致部分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推荐诉讼代表人申请书上签字按指印,其中就包括被告王真本人。所以娄顺山代表原告起诉被告王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水县汤庄乡訾庄村三组的起诉。原告预交的167元诉讼费,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强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