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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74凌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74号被执行人:凌辉,男,199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凌辉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张刑二初字第03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凌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凌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凌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凌辉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34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正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