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康市皇冠壹号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永康市皇冠壹号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116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永康市皇冠壹号娱乐会所。负责人:林登攀。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永康市皇冠壹号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露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英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