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放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张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24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暮云镇南大门路。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放华,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放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放华支付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0532.0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781.5元,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970元。被执行人张放华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放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放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