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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执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与邹德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邹德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7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313-6。法定代表人田红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德礼,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德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813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应执行案款112338元。被执行人邹德礼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与案外人廖军就本案所涉及的借款正在办理债权转让手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3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