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薪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薪南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双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甘肃衍河油田开发有限公司,赵永训,贾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86418704-4。负责人:桑剑,行长。被执行人:淄博薪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16432435-1。法定代表人:赵永训,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双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西胡村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6288072-9。法定代表人:张士杰,经理。被执行人:甘肃衍河油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西川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6720535-0。法定代表人:赵徵,经理。被执行人:赵永训,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贾翠华,女,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薪南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双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甘肃衍河油田开发有限公司、赵永训、贾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薪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三处,房产证号为:J07-0000092、J07-0000093、J07-00000**号,上述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赵永训、贾翠华名下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07-××号,该房产被本院因另案查封,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甘肃衍河油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设备一宗,已被本院因另案查封,不具备变现条件。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淄博薪南建设有限公司、甘肃衍河油田开发有限公司、赵永训、贾翠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淄博双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申请执行的标的37738583.75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