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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何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何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185。法定代表人:戴升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华,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明,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73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房屋买卖双方,再审申请人因违约交房被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因此,诉讼为大批量业主诉讼,法院为合并审理,审理原则为按照法院软件的利率计算违约天数,最后以调解书的方式结案。由于申请人单位人员变更,不了解被申请人办理入住,加之被申请人已向再审申请人承诺:“本承诺签署日期即为逾期入住赔付的终止日期,本人自愿放弃自即日起之后的各项赔付主张”,为此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按照被申请人承诺日为赔付日,故申请本案进入再审程序。何明提交意见称,业主曾经与再审申请人签订过格式性承诺条款,但是双方之后又在法院通过合法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变更了之前的约定,而且被申请人以及再审申请人是认可调解书的。承诺在前,调解书在后。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要件。该案的审理程序也完全合法。每个数字经过双方代理人的确认,而且经过多次更改。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提交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金御花园”业主进场承诺》,其中第七条明确约定:本承诺签署日期即为逾期入住赔付的终止日期,本人自愿放弃即日起之后的各项赔付主张。但在原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上述证据。故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的诉辩及相应证据主持调解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查原审卷宗,再审申请人对在原审法院调解笔录中签字不持异议,且在再审审查期间,未能提交本案违反自愿原则被迫调解及调解书内容违法的相关证据。故再审申请人申请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赵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一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