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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边世豪与马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世豪,马忠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314号原告:边世豪,男,住甘肃省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炯文(系原告表兄),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马忠武,男,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芳,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边世豪与被告马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边世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世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边世豪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边世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晨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