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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柳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柳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514号原告: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号国际大厦1606-1608室。法定代表人:苏宜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柳健。原告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柳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