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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端生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端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390号罪犯李端生,男,1954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端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七千零六十四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李端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7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75.7分,其中获歌咏比赛奖励分0.5分。该犯民事诉讼赔偿已执行3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以及代收纠纷款收据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李端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端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端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