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记芳、汪春荣等与吴勇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记芳,汪春荣,武兰霞,李静丽,李佳兴,吴勇,赵智慧,张蕊胜,林合友,赵金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424号原告:李记芳,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平县。原告:汪春荣,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原告:武兰霞,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原告:李静丽,女,200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原告:李佳兴,男,200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廷,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勇,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斌,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智慧,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租赁房屋)。被告:张蕊胜,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贷款购买)。被告:林合友,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已购买)。被告:赵金伟,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租赁房屋)。原告李记芳、汪春荣、武兰霞、李静丽、李佳兴与被告吴勇、赵智慧、张蕊胜、林合友、赵金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欧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琳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