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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同仓、李绪虎等与郑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仓,李绪虎,郑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4号原告:杨同仓,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李绪虎,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勇,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江,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同仓、李绪虎与被告郑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同仓、李绪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76元,减半收取8338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詹同英审 判 员  张怀武人民陪审员  仇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