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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忠、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忠,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466号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岳可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承波,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宗杰,桓台渔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忠,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山东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忠、被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4元,减半收取计5877元,由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胤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