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谭万忠与刘进宇骆元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万忠,刘进宇,骆元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谭万忠,男性,汉族,1964年0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刘进宇,男性,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骆元娟,女性,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谭万忠与刘进宇、骆元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在2017年春节前偿还8000元;从2018年起,被执行人每年偿还2万元(4月30日前偿还12000元,春节前偿还8000元)至还清为止;现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5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乐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