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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某贵、淄博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贵,淄博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贵,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淄博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立交桥东200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贵与被执行人淄博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