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孔祥平、赵士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平,赵士传,张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平,男,194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桓台县新城镇逯家村人。被执行人:赵士传,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桓台县新城镇逯家村人。被执行人:张梦龙,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桓台县新城镇见家村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士传、张梦龙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孔祥平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