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宁烨、于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烨,于文,黄昌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烨,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合福,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昌敏,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上诉人宁烨因与被上诉人于文、原审被告黄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99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烨于2017年5月26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上诉人宁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阎 鹏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焕新 关注公众号“”